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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的类型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商标许可使用可以迅速实现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和品牌价值的增加,维持商标持续稳定使用,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利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帮助其减少前期商标注册、宣传等费用,迅速实现获利。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将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三个类型。
(1)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在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中,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连许可人即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得再准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3)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还保留了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在普通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是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至于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其他第三人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都无权干涉。